早上7點多,在朝陽區翠城馨園小區附近公然將出門上課的27歲女青年用刀劫持到一輛麵包車內,拉到工地強姦,並向其家人索要5萬元贖金。
  記者今天獲悉,朝陽法院以綁架罪、強姦罪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8年,罰金人民幣1萬元。
  早上7點女子家門口被劫持
  被害人袁某陳述稱,2010年11月21日7時許,她走到朝陽區翠城馨園小區103樓東南角時,有人從她背後捂住她的嘴,拿刀架在她的脖子上。
  對方讓袁某不要動,否則就要捅死她。袁某嚇得只好聽從對方擺佈。該人將袁某拖到一輛松花江麵包車上,用繩子捆住她的肩膀、手腕、上身及腳踝,說有人出錢,讓他綁袁某,還問袁某在北京的家人的情況。
  袁某說,該人開車帶她來到亦莊開發區,說要向她哥哥要錢,不然就將她交給出錢綁她的人。
  她表示,下午大約1點鐘,他打電話對她的哥哥說“你妹妹在我手裡,你拿5萬塊錢來”。聽電話里袁某的哥哥要報警,該人掛斷了電話。
  之後,該人又開車將袁某帶到附近一處工地,在車上把袁某強姦。
  事畢,袁某哀求該人放了她。下午2點多,該人把袁某放在經海一路的路口上。之後袁某報警。袁某稱,劫持自己的人拿了一把15釐米左右的刀,用刀把她的手划了一個口子。
  2013年4月17日,作案嫌疑人被抓獲歸案。該人姓孫,1983年生人,外地來京無業人員,曾因盜竊被警方行政拘留過。
  審查階段證人證實其綁架行為
  案件審查期間,袁某的哥哥作證稱,當天早上,妹妹袁某離開住處去上課,中午有一男子用袁某的手機給他打電話,稱袁某在其手裡,要他匯5萬塊錢。
  袁某的哥哥打110報了警,在派出所他又接到妹妹電話,要求她不要報警,她自己能回來,他不確定這是否是妹妹的真實意思。後來刑警和他在路上接到了袁某。
  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,袁某左食指被劃傷,但傷勢不重不構成輕微傷。
  被抓後,孫某承認強行帶走被害人袁某,並與袁某發生性關係,但否認持刀及給袁某的哥哥打電話要錢。
  庭審期間被告人不承認綁架
  庭審期間,孫某再次辯稱,其只對袁某實施了強姦行為,未實施綁架行為,且未持刀。
  其辯護律師發表辯護意見稱,公訴機關指控孫某犯綁架罪事實不清,證據不足,只有被害人兄妹的證詞,不能認定被告人犯綁架罪;起訴書描述被告人持刀,律師亦不認可。
  對強姦罪的指控,辯護律師認為,被告人孫某能認罪、悔罪,是初犯,主觀惡性小,建議法庭從輕處罰。
  認定綁架、強姦兩罪判刑8年
 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,經法庭舉證、質證,被告人孫某否認持刀及給袁某的哥哥打電話要錢的供述缺乏佐證,法院不予確認,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,法院均予以確認。
  被告人孫某無視國法,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,且為滿足個人淫欲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,其行為觸犯了刑律,已構成綁架罪、強姦罪,均應予懲處。
  被害人陳述、證人證言以及110接處警記錄,足以證實綁架行為。故此,法院對被告人關於其未實施綁架行為以及未持刀的辯解,對辯護人提出的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綁架罪事實不清,證據不足,起訴書描述被告人持刀辯護人不認可的辯護意見,均不予採納。
  鑒於被告人當庭承認強姦,故對其所犯強姦罪酌予從輕處罰。被告人持刀攔路劫持婦女實施綁架、強姦,主觀惡性大,故對辯護人提出的主觀惡性小的辯護意見亦不予採納。
  最終,法院以綁架罪、強姦罪判處孫某有期徒刑8年。
  文/記者王曉飛
(編輯:SN08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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